本文是学习GB-T 26060-2010 钛及钛合金铸锭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本标准规定了钛及钛合金铸锭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、质量证明书及
合同(或订货单)内容等。
本标准适用于真空自耗电弧炉(VAR)、 电子束冷床炉(EBCHM)
生产的钛及钛合金圆型铸锭和矩
形扁锭。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
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
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GB/T 3620.1 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
GB/T 3620.2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
GB/T 4698(所有部分) 海绵钛、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
GB/T 23605 钛合金β转变温度测定方法
铸锭的生产方式及熔次见表1。
表 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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钛及钛合金铸锭的牌号和化学成分应符合 GB/T 3620.1 的规定。
需方从铸锭上取样进行化学成分复验分析时,其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 GB/T
3620.2 的规定。
3.3.1 铸锭的直径(厚度或宽度)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表 2 单位为毫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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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3.2
同一铸锭的最大直径(厚度或宽度)与最小直径(厚度或宽度)的差值应不大于其直径(厚度或宽
度)允许偏差之半。
GB/T 26060—2010
3.3.3 铸锭的长度及其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,并在合同中注明。
3.3.4
铸锭头、尾两端棱角(扁锭应包括侧棱)应进行倒角处理,倒角半径应不小于20
mm。
3.3.5 铸锭切斜应不大于30 mm。
当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,钛合金铸锭应进行β转变温度的测定,报实测值。
当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,铸锭应进行超声波检验以确定缩孔距铸锭头部距离,并以对铸锭表
面无破坏的方式醒目、牢固的标出缩孔位置。超声波检验不作为判定依据。
铸锭表面粗糙度Ra 应不大于12.7 μm。
铸锭应以机加工表面交付,经机加工后的铸锭表面应光滑、平整。
3.7.1
铸锭侧表面不允许残留冷隔、夹层、疏松等缺陷,不允许有机加工台坎。允许有少量的气孔存
在,但气孔的深度和直径不大于5 mm。
允许采用刨铣或打磨的方法清除局部污染、裂纹、气孔等缺陷,
清理后应保证铸锭允许的最小尺寸,且清理部位应圆滑过渡,无台坎和棱角,清理部位的深宽比不大于
1:10,清理深度不大于10 mm。
3.7.2
铸锭头、尾部端面应平整,不允许有机加工台坎、火割、飞溅物、熔瘤等痕迹存在,不允许有开放
性缩孔存在。
当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,铸锭应去除冒口。
4.1 化学成分分析按 GB/T 4698 进行。
4.2 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采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测量。
4.3 β转变温度按GB/T 23605 进行。
4.4 超声波检验按供需双方认可的方法进行。
4.6 外观质量采用目视检查,必要时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测量。
5.1.1
铸锭应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,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(或订货单)的规定。
5.1.2
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应进行复验,如复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(或订货单)的规定不符时,应在
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。
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,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单锭组成。
每个铸锭均应进行化学成分、外形尺寸、表面状况和外观质量的检验。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
时,还应进行超声波检验、β转变温度的检验。合同中注明的其他检验项目也应进行检验。
5.4.1 铸锭的取样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GB/T 26060—2010
表 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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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4.2 纯钛铸锭和直径不大于350 mm
的钛合金圆锭,从每个铸锭侧面头部一点取样进行化学成分分 析;直径大于350
mm
的钛合金圆锭和合金扁锭,从每个铸锭侧面头、尾两点取样进行化学成分分析。
取样位置应在距两端200 mm~300mm
的范围内进行。在每个取样部位先去除铸造表面5 mm~
7mm 后,采用车削或钻取的方式取样。
5.5.1
化学成分检验不合格,允许从原取样部位附近加倍取样对该不合格项进行重复试验。若仍有试
样的结果不合格,判该锭不合格。
5.5.2 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检验不合格,判该锭不合格。
5.5.3 表面状况检验不合格,判该锭不合格。
5.5.4 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,判该锭不合格。
每个铸锭及外包装上应用标记液、钢印或其他方式,在铸锭头部和侧面(靠近头部端)清晰、牢固的
标明供方名称、标识、牌号、规格以及熔炼炉号等内容。
6.2.1 铸锭可按下列包装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进行包装。
a) 裸装;
b) 用麻布(袋)包裹;
c)
用木托或钢托支承包装,包装时应保证铸锭与地面留有足够的距离,以便装卸(木托包装见附
录 A, 钢托包装可参照木托包装进行);
d) 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包装方式。
6.2.2 铸锭运输和贮存时,需防止滚动、剧烈碰撞和活性化学物质的腐蚀。
每个铸锭均应附有质量证明书,其上注明:
a) 供方名称;
b) 产品名称;
c) 产品牌号、规格和重量(净重和毛重);
d) 生产方式和熔次;
e) 熔炼炉号;
f)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;
g) 本标准编号;
h) 包装日期。
GB/T 26060—2010
订购本标准所列材料的合同(或订货单)应包含下列内容:
a) 产品名称;
b) 产品牌号;
c) 产品规格;
d) 重量和件数;
e) 生产方式和熔次;
f) 本标准编号;
g) 其他。
GB/T 26060—2010
(资料性附录)
木托支承包装方法
A.1
铸锭用木托架支承包装时,应用钢筋(或钢带)和螺栓紧固件固定在托架上,如图
A.1 所示。
style="width:4.48667in;height:2.50008in" />
style="width:4.48007in;height:2.44002in" />
图 A.1 铸锭包装示意图
A.2 用螺栓紧固时,应采用双螺母或弹簧垫圈等方式,以防松动。
A.3 包装用材料应符合表 A.1 的规定。
表 A.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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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4 木托架的尺寸、形状见图 A.2。
不得使用腐朽、虫蛀的木材制作木托架。木托架的开孔部位不得
劈裂。
style="width:1.19998in;height:1.8667in" />GB/T 26060—2010
单位为毫米
style="width:5.41337in;height:2.46664in" />
图 A.2 木托架尺寸、形状
A.5 钢筋螺栓的形状和尺寸见图 A.3, 其 中R
为铸锭名义直径之半,钢筋不得有严重的锈蚀。钢筋直
径不小于20 mm。
单位为毫米
style="width:5.23999in;height:4.74672in" />
图 A.3 钢 筋 螺 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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